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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娄星民一初字第7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成某与彭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娄星民一初字第735号原告成某。委托代理人谢岁炎,湖南国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某甲,户籍地同上。原告成某与被告彭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28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成某与被告彭某甲均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成某诉称:××××年××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男孩彭某乙,彭某乙现在浙江与原告一块务工。由于婚前双方了解不多,婚后感情一般,双方性格不合又缺乏必要的交流,隔阂较大,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被告还经常实施家庭暴力,无故殴打原告,原告只得多次报警求助。夫妻双方感情已完全破裂,原告于2009年、2011年、2012年多次向娄星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诉讼过程中,被告都承诺要痛改前非,但事后又总是故伎重演。原告经多次努力亦无法改善夫妻关系,现在双方无任何和好的可能,为了解除这桩名存实亡的婚姻,减轻原告的痛苦,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请:1、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关系;2、判令婚生小孩彭某乙由原告抚养;3、依法合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彭某甲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但只要原告向被告支付20万元,被告还是同意离婚的。原告成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证据一、身份证复印件、户籍信息复印件,拟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证据二、结婚复印件,拟证明原、被告的结婚登记有关情况;证据三、(2010)娄星民一初字第894号民事裁定书、(2012)娄星民一初字第270号民事判决书,拟证明原、被告因夫妻感情破裂,原告方曾两次向法院提起诉讼;经庭审质证,被告彭某甲认为:对上述证据无异议,2010年的时候,原告向法院起诉,但是双方经法官和村上领导做工作后和好了,2012年原告起诉的时候,被告没有到庭,事后才拿了一份判决书回去了。被告彭某甲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经审查,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认证如下:证据1、2、3,符合证据的三性,本院予以采信。本院根据采信的证据以及庭审查明的情况,认定本案以下基本事实:原、被告自幼相识。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并于××××年××月××日生育一男孩,取名彭某乙。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近年来,原、被告因家庭琐事时有争吵。2012年1月,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后,原告离开被告住处,双方开始分居生活。2012年3月,原告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判决驳回后,原告又于2015年4月28日,以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诉至本院。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本案中,原、被告自幼相识,至××××年结婚,彼此之间有较为充分的了解,婚姻基础是好的;婚后,亦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虽然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过争执,但这一矛盾并不是原则性的矛盾,只要原、被告能够加强沟通,增进理解,互谅互让,夫妻关系是可以重归于好的。综上,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成某的离婚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递交上诉状、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均未提起上诉或上诉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本判决确定的全部义务。拒绝履行的,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持本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自本判决确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 判 长  周 威人民陪审员  吕冬生人民陪审员  陈 燕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汤志远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