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法执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8-08-13
案件名称
徐丽华、潘秀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丽华,潘秀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乐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乐法执字第136号申请执行人徐丽华,女,1973年7月4日生,汉族,个体户,现住乐业县。被执行人潘秀月,1961年11月6日生,汉族,居民,现住乐业县。关于徐丽华与潘秀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乐民一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潘秀月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徐丽华偿还借款1346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5470元)。权利人徐丽华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年8月3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7月8日,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百中执协字第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本系列案由右江区人民法院执行,并将潘秀月名下被查封的所有财产一并移交右江区人民法院处理,为便于统一分配,本院又将本案一同移送右江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乐法执字第136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序飞审判员 田应泽审判员 黎燕娜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梁宝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