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谷城石民初字第003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汤某与陈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某,陈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谷城石民初字第00362号原告汤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汤某与被告陈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汤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汤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汤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海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卢晓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