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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谷城石民初字第003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汤某与陈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某,陈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谷城石民初字第00362号原告汤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汤某与被告陈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汤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汤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汤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海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卢晓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