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秦开民初字第13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李嘉城与鲍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嘉城,鲍雨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秦开民初字第1377号原告李嘉城,男,1991年6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果岭湾4-2-701号,公民身份号码130322199106211311。被告鲍雨,男,199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抚宁县石门寨镇浅水营北村152号,公民身份号码130323199307164431。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嘉城诉被告鲍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嘉城没有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常润清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戴 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