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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秦开民初字第13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李嘉城与鲍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嘉城,鲍雨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秦开民初字第1377号原告李嘉城,男,1991年6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果岭湾4-2-701号,公民身份号码130322199106211311。被告鲍雨,男,199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抚宁县石门寨镇浅水营北村152号,公民身份号码130323199307164431。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嘉城诉被告鲍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嘉城没有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常润清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戴 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