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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固民初字第14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王某与文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固民初字第1482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高泽芝、高力,固始县城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文某。委托代理人马建新,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某诉被告文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高力,被告文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马建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于2015年农历正月初六日经被告母亲介绍订婚,订婚时原告给被告现金10007元,2015年农历正月18日送日子,给被告6000元,同年农历正月20日送粘包时给被告128000元及三金、衣服。2015年农历正月21日,原、被告按照风俗习惯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原、被告一起到固始县民政局领取结婚证。婚后原、被告协商做生意,要求被告将彩礼钱取出50000元,被告当时同意并要求找人证明给原告50000元,原告称“我们是夫妻关系,无需找人证明”。被告继父不同意,被告不回原告家,后原告和其姑姑去接被告回来,此时被告继父让被告给原告50000元,且让原告给被告写个条据,原告不写,被告说:“你要不写,钱不给你”。原告坚持不写条据,被告将写好的条据让原告抄写,原告不同意。原告姑姑劝原告按照被告说的办,原告无奈只好给被告写个条据。条据写好后被告仍不回家。后来又接过被告几次,被告提出各种条件,就是不回家。为此,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共同生活。因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要求被告返还原告彩礼70000元(不含已付50000元)及三金等;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被告文某辩称,原、被告虽然认识时间不长,结婚后一同出去打工,但双方也建立了一定夫妻感情,后原告以做生意为名,向被告要钱作为投资款,由于原告平时上网赌博等,被告担心钱被其拿去后挥霍,被告于是就要求其打个条子,原告也写了个条子,被告就把结婚时的彩礼钱12万元中的5万元给了原告。现双方虽然日常生活中因琐事发生矛盾,但是双方根本没有涉及夫妻感情方面的矛盾,作为女方的被告对婚姻十分重视,不同意原告提出的离婚要求。经审理查明,2015年农历正月初6日(即2015年2月24日),原告王某与被告文某订婚,订婚时,原告给被告现金10007元,2015年农历正月18日(即2015年3月8日)送日子,原告给被告现金6000元;2015年农历正月20日(即2015年3月10日)送毡包时,原告给被告彩礼现金128000元及三金(包括金项链1条、金手链1条、金戒指1枚)等,以上三笔款是原告婚前给付被告彩礼款合计人民币144007元。2015年农历正月21日(即2015年3月11日)原、被告按照农村风俗习惯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原、被告在固始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15年5月23日,被告返还原告彩礼款人民币50000元。原、被告婚后未生育子女,夫妻感情尚好,后来因为生活琐事等原因发生矛盾。因此,原告王某向本院起诉被告文某,要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由被告返还原告彩礼70000元(不含已支付50000元)及三金等;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另查明,原告除了婚前给付被告的彩礼外无婚前财产,被告亦无婚前财产。原、被告均无婚后共同财产。被告在与原告结婚时带的嫁妆是:创维50寸电视机1台、被子4床、毛毯4床、四件套3个、枕蕊1对。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原告王某与被告文某结婚的《结婚证》1份;2、庭审笔录1份。本院认为,原告王某与被告文某婚姻基础尚好,后原、被告虽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因此,本院为了维护家庭的稳定和谐,不准原告与被告离婚。原、被告在今后的夫妻生活中要互敬、互爱、互谅、互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要求与被告文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720元,合计1020元,原告王某负担660元,被告文某负担36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二审诉讼费300元,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程东升审 判 员  吕 品人民陪审员  祝遵兵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万曼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