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柳市民三终字第2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王龙太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中心支公司、邱禧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中心支公司,王龙太,邱禧星,南宁五丰联合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柳市民三终字第290号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中心���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金洲路25号太平洋世纪广场B座3楼。法定代表人陈日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钟良鑫,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王龙太。委托代理人覃保文,广西华震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邱禧星。一审被告南宁五丰联合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鲁班路l号。法定代表人王维勇。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王龙太、一审被告邱禧星、一审被告南宁五丰联合食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柳市民三终字第290号民事判决书当中,所确认的赔偿数额有误,应予以补正,现裁定如下:将判决书第4页倒数第1行至第5页第3行当中的“护理费6937.63元、误工费7357.67元……合计111214.72元”补正为“护理费6042.67元、误工费16658.82元……合计121421.47元��;二、将判决书第5页第7行至第9行以及第6页第1行至第6行的一审法院判决第一项当中的“护理费6937.63元、误工费7357.67元……合计92355.34元”补正为“护理费6042.67元、误工费16658.82元……合计100761.49元”;三、将判决书第7页第二项判决当中的“护理费6937.63元、误工费7357.67元……合计86308.34元”补正为“护理费6042.67元、误工费16658.82元……合计94714.49元”。审 判 长 朱文泉审 判 员 徐宝华代理审判员 王 维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书 记员 白 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