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民南初字第002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魏世民与魏世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世民,魏世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孟民南初字第00258号原告魏世民,男,汉族,1970年10月18日出生。被告魏世瑞,男,汉族,1963年5月2日出生。本院受理原告魏世民诉被告魏世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魏世瑞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称其户籍登记在温县,本案应由温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温县人民法院管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郑立树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春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