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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德开民初字第4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高某与刘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德开民初字第421号原告高某。委托代理人高国胜。被告刘某甲。原告高某与被告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高国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甲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年××月经人介绍相识,登记结婚,婚后无法沟通,感情一直不好,后因被告患精神分裂症几次离家出走,因无法在一起生活,故于2013年2月向被告提出离婚,开始分居,刘某甲于2013年冬季随其父亲去北京打工,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原告决心与被告离婚。××××年××月生一女孩,从小由原告抚养,故原告要孩子的抚养权。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未进行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女孩,名刘某乙。被告于2013年冬季随其父亲刘国明在北京打工时走失,被告系××人,离家后,至今没有音讯。现原告以双方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赵虎镇小高店村委会证明、德州市公安局赵虎派出所报警证明、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木林派出所工作说明、刘国明出具的说明书及原告的当庭陈述等在卷予以证实。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被告的婚姻符合法定的婚姻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双方婚姻合法有效。婚后双方本应珍惜已建立起的家庭,却因双方不能及时化解矛盾,致使夫妻感情日趋淡漠,原告于2013年11月离家出走,至今未回。被告离家出走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夫妻感情,致使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对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女刘某乙由原告抚养。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潘立原审判员  杨东宝审判员  曹冬梅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常明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