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法民初字第44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原告马德原诉被告河南金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田新伟、郭阳、河南金基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法民初字第4495号原告马德原,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赵广森,河南尊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金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被告田新伟。被告郭阳。被告河南金基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德原诉被告河南金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田新伟、郭阳、河南金基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按原告所提供被告河南金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田新伟、郭阳、河南金基汽车维修有限公司的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本院无法通知四被告应诉;原告又未能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提供四被告的其他准确送达地址和明确信息,故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四被告不明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马德原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林春江审 判 员 刘 敏人民陪审员 高 燕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赵 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