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汉中知初字第010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原告马建勋诉被告延边教育出版社、武汉沃德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衡阳市瀚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建勋,延边教育出版社,武汉沃德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衡阳市瀚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知初字第01014号原告:马建勋。委托代理人:向波,陕西赢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介晓敏,陕西赢弘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延边教育出版社。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友谊路363号。法定代表人:韩明雄,该出版社社长。被告:武汉沃德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街268号。法定代表人:韩明雄,该公司经理。被告:衡阳市瀚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出版物交易市场3楼2号。法定代表人:欧阳小莲,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建勋诉被告延边教育出版社、武汉沃德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衡阳市瀚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建勋以与被告武汉沃德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建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建勋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马建勋负担。审 判 长 许继学审 判 员 彭露露人民陪审员 王旖旎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黄 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