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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滦民初字第29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朱赤军与邵忠亮、王旭广、李社刚、李雄召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赤军,邵忠亮,王旭广,李社刚,李雄召,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县,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2939号原告:朱赤军,北京市西城区人,住北京市海淀区。被告:邵忠亮,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克东县人,住北京市朝阳区。被告:王旭广,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李社刚,住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县。被告:李雄召,现住辽宁省朝阳市。被告: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县。住所地绥中县。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绥中县。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赤军与被告邵忠亮、王旭广、李社刚、李雄召、被告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县鑫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货运车队、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车辆京NGZ1**号小型轿车需要进行评估鉴定,本案不能正常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刘井泉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 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