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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临白商初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李梅青与方支敏、李素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梅青,方支敏,李素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临白商初字第128号原告:李梅青。被告:方支敏。被告:李素菊。原告李梅青为与被告方支敏、李素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梅青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梅青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梅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原告李梅青负担。审 判 长  李 烨人民陪审员  徐西永人民陪审员  朱林利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林倩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