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兰民催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吴江奥斯特净化设备有限公司、沈金龙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XXX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兰民催字第53号申请人XXX公司,住所地:吴江市同里镇屯三友村松厍公路旁。法定代表人XXX,总经理。申请人XXX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8月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向本院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X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据号码为0010006220723736,金额为人民币伍万元整,付款人为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山东福昌石化有限公司,付款人开户银行为中行临沂朝阳支行,出票日期为2015年2月19日,到期日为2015年8月19日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效。二、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XXX有权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高雪梅审判员 陈建章审判员 徐进岭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柏庆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