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执字第17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宁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邵爱秋、高瑞刚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邵爱秋,高瑞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宁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1700号申请执行人宁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被执行人邵爱秋。被执行人高瑞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邵爱秋、高瑞刚非诉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宁非诉行审字第0134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汉焦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贾立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