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葫立行终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上诉人丁家屯村第一、第三队村民诉丁家屯村委会、张相公乡人民政府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丁家屯村第一、第三队村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葫立行终字第00001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丁家屯村第一、第三队村民。诉讼代表人董岐。上诉人丁家屯村第一、第三队村民诉丁家屯村委会、张相公乡人民政府一案,不服兴城市人民法院(2015)兴行立他字第00001号行政裁定,以“请求依法立案”为由,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丁家屯村第一、第三队村民诉丁家屯村委会、张相公乡人民政府一案的诉讼代表人董岐于2015年5月26日向兴城法院递交起诉状后,经审查发现该立案材料存在问题,需要补正。同日兴城法院立案庭向其送达了补正立案材料告知书,告知七日内补全材料,共计四项内容。8月13日法院询问笔录记载,董岐不能提供需要补正的材料,且笔录上有董岐签字确认。故一审法院于8月24日裁定不予受理。董岐上诉称已经提供了部分村民的身份复印件,但不能确定提供时间。推举诉讼代表人等其他补正材料至今未能补正齐全。综上,一审裁定不予受理依法有据,并无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行政讼法》第八十九条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袁晓芳审判员 周 艾审判员 董百慧二0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符 敏本裁定书援引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