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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多民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西某与卓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玛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玛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某,卓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玛多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多民初字第5号原告西某,别名才某,男,藏族,1970年10月8日生。被告卓某,别名加某某,女,1969年7月9日生。委托代理人扎西才让,男,果洛州司法局干部。原告西某诉与被告卓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才让扎西、代理审判员拉吉卓玛、人民陪审员先智尖措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西某、被告卓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扎西才让、原告证人沙某、韩某某和被告证人依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西某诉称,我与被告卓某2012年自由恋爱后一起同居,2014年12月份登记领取结婚证书,婚后夫妻感情不合而分居。请求法院判令;1、解除与被告卓某的婚姻关系;2、婚后共同债务74800元,是用于日常花销和购置房屋,请求给予处理;3、将共同财产中属于我个人的财产归还本人;4、诉讼费由我本人承担。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辩称,因原告对婚姻及家庭的不负责、不忠诚、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对此原告写过两份保证书,原告应负过错责任。原告所称的共同债务本人一律不知情,是原告的个人债务,被告不承担;原告与被告在分居后,双方在调解人员的调解下达成了如下协议1、由原告向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10000元;2、偿还被告替原告偿还的债务个人财产共计25969元;3、原告的个人债务由原告自行承担的协议,因此被告对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中只对离婚诉求予以认同,其余的概不认可。在诉讼中,双方的争议焦点为:1、原告是否有过错行为;2、原告所称的债务是否为共同债务;3、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否有效。针对上述争议焦点,原被告向法庭提供了下列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1、结婚证,欲证明双方结婚登记的时间,对此经质证被告没有异议;2、证人沙某,欲证明原被告离婚的原因,欠外债时间的长短和原因;3、证人韩某某,欲证明两次赊账买肉,是否为共同债务。被告提供的证据:1、原告亲笔书写的保证书,欲证明原告西某与其他女子有不正当关系,属于过错方,对此,经质证,原告答辩这是以前的事情,不是这次离婚的真正原因;2、2015年2月1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欲证明双方为自愿离婚,债务均由原告西某自行承担,西某分期偿还卓某35969元,对此,经质证,原告答辩因本人是临时安置工人,工资低,无法承担这么沉重的债务,对证据的真实性未答辩;3、申请传唤证人依某出庭作证,欲证明在签订离婚协议书时没有对西某实施过威胁、利诱等不良手段,证实签订离婚协议书是双方自愿的,对此,经质证,原告没有进行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西某与被告卓某经自由恋爱,于2012年同居,2015年1月15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不好,于2015年2月10协议离婚,双方自愿签订了离婚协议,协议确定双方自愿离婚,原告西某分期偿还被告卓某的精神损失费及替原告偿还共计35969元的债务,其余债务由原告西某自行承担。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婚后因夫妻感情不和,开始分居,原告提出离婚请求,被告也表示同意,这是双方当事人对自己婚姻关系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予以准许。原告对自己的诉讼请求不能提供任何有效证据予以证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本院不予认可。被告答辩原被告双方自愿签订有离婚协议,被告的证人依某也出庭证实在调解过程中未实施胁迫利诱等不良手段,是双方自愿签订的协议,应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因此本院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西某与被告卓某离婚;二、驳回原告西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西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果洛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才让扎西代理审判员 :拉吉卓玛人民陪审员 :先智尖措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尕吉央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