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一初字第8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沈阳铁道吉林市铁凇集团有限公司永兴装载加固器材分公司与孙淑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铁道吉林市铁凇集团有限公司永兴装载加固器材分公司,孙淑杰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一初字第829号原告:沈阳铁道吉林市铁凇集团有限公司永兴装载加固器材分公司,住所:吉林市昌邑区。负责人:贾波,该分公司经理。被告:孙淑杰,女,1968年10月7日生,汉族,住吉林市龙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铁道吉林市铁凇集团有限公司永兴装载加固器材分公司(以下简称“永兴装载加固器材分公司”)诉被告孙淑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永兴装载加固器材分公司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永兴装载加固器材分公司以已经与被告孙淑杰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铁道吉林市铁凇集团有限公司永兴装载加固器材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代理审判员 张宗洁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祖雨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