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盐民初字第19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王文博与孙全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博,孙全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民初字第1923号原告王文博。被告孙全洪。本案在审理原告王文博诉被告孙全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文博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文博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文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文博负担。审判员 杨龙瑞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晓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