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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即执字第5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傅可宝与孙立君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傅可宝,孙立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即执字第503号申请执行人傅可宝。被执行人孙立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傅可宝与被执行人孙立君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即墨市人民法院(2011)即民初字第34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冬梅审判员  张 涛审判员  李尚爱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明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