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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硚口执字第8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湖北润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义卓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润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张义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硚口执字第898号申请执行人湖北润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万国汽配高桥国际城14A-4、5号。法定代表人郑章钧,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义卓,女,1982年11月12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湖北润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义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19日作出的(2013)鄂硚口民二初字第005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湖北润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应执行标的额1025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的(2013)鄂硚口民二初字第0056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本金1025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执行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建生审判员  周取才审判员  彭华勇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文新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