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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民(商)初字第208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北京京典祥译翻译有限公司与武汉飞扬无线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京典祥译翻译有限公司,武汉飞扬无线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商)初字第20850号原告北京京典祥译翻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南大街50号甲。法定代表人王燕超,经理。委托代理人宋晶,女,1983年1月23日出生。被告武汉飞扬无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法定代表人章兰芳,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京典祥译翻译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飞扬无线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京典祥译翻译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京典祥译翻译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北京京典祥译翻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京典祥译翻译有限公司负担二十五元(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田雪姣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臧 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