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孟民谷初字第001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孟州市旭统汽车有限公司与马艳军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州市旭统汽车有限公司,马艳军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孟民谷初字第00119号原告孟州市旭统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尚立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汤洪峰,河南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艳军,男,1982年1月6日出生。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受理原告孟州市旭统汽车有限公司诉被告马艳军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州市旭统汽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0元,减半收取29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王江波审 判 员 原魁星代审判员 毛方周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夏永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