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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东西湖执字第010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周海兵土地征收补偿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辉,周海兵,周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东西湖执字第01004号申请执行人张辉。被执行人周海兵。被执行人周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辉与被执行人周海兵、周鹏土地征收补偿费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周海兵、周鹏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周海兵、周鹏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胜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胡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