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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执字第5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骆世鑫与骆建成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骆世鑫,骆建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港执字第534号申请执行人骆世鑫。被执行人骆建成。骆世鑫与骆建成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作出的(2015)港刑初字第3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5月21日发生法律效力。骆世鑫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骆建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葛译超审 判 员  张松昌代理审判员  黄元艺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苏 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