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港执字第5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骆世鑫与骆建成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骆世鑫,骆建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港执字第534号申请执行人骆世鑫。被执行人骆建成。骆世鑫与骆建成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作出的(2015)港刑初字第3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5月21日发生法律效力。骆世鑫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骆建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葛译超审 判 员 张松昌代理审判员 黄元艺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苏 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