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重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宁XX与王XX、王X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XX,王XX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重初字第21号原告宁XX。被告王XX。被告王XX。本院在审理原告宁XX与被告王XX、王X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宁XX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XX撤回起诉。诉讼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6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 判 长 李晓东审 判 员 刘国军代理审判员 宋 佳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甘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