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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执字第000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王兴普与梁红旗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兴普,梁红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执字第00097号申请执行人王兴普,男,196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职工,住合阳县城关镇北大街西巷工业品公司。被执行人梁红旗,男,197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个体工商户,住韩城市香山路17号。本院在执行王兴普、梁红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韩城市人民法院已于2014年2月17日将被执行人梁红旗经营的世纪东缇酒店查封。因该酒店系梁红旗租赁王兴普房屋所建,按照租赁协议约定,该房屋租赁协议已经解除,双方正在协商有关解除事宜,所以王兴普已向韩城市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执行过程中王兴普要求梁红旗搬走该酒店可移动的财物并退出房屋,因该酒店所有财产已被韩城市人民法院查封,致本案无法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执行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2014)合民初字第01159号民事调解书。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俊     杰审判员 雷          宏审判员 王福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          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