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民初字第18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康润娃诉王兰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润娃,王兰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民初字第1802号原告康润娃,男,196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原籍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小壕兔乡,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嘎鲁图镇。被告王兰芳,女,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嘎鲁图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康润娃诉被告王兰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定于2015年10月9日上午9时开庭审理。因原告康润娃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492元,由原告康润娃负担。审判员 黄春梅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徐 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