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嵩法执字第3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杨秋晓诉王季凯、赵爱巧民间借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秋晓,王季凯,赵爱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嵩法执字第305号申请执行人:杨秋晓,女,汉族,1964年11月5日生,住河南省嵩县。被执行人王季凯,男,汉族,1988年5月27日生,住河南省伊川县。被执行人赵爱巧,女,汉族,1974年4月10日生,住河南省伊川县。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2015)嵩民二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秋晓以此为依据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所扣押被执行人王季凯所有的豫C22T**号奥迪轿车一辆予以评估拍卖。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光辉执行员 高利江执行员 张安宁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范赤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