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初字第017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党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党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01710号原告刘某某,男,汉族,1979年2月5日出生,农民,住所大荔县安仁镇。被告党某某,男,汉族,1978年5月8日出生,农民,住所大荔县安仁镇。被告刘某某,女,汉族,30岁,住所大荔县安仁镇殷官村*组。系被告党某某之妻。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党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牛欣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党某某、刘某某向原告刘某某清偿了20000元的债务,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自愿合法,本院应该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牛 欣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薛秋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