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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单执字第7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陈依然申请执行张国强离婚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单执字第715号申请执行人:陈依然,女,198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国强,男,1991年9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陈依然申请执行张国强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找不到被执行人具体下落,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单县人民法院(2015)单民初字第4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朴审判员 乔 刚审判员 丁继民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 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