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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民一初字第037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原告王莹莹与被告成亚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济民一初字第03742号原告王莹莹,女,1987年9月1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高帅成,河南凌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亚森,男,成年。原告王莹莹与被告成亚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举证须知、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莹莹及其委托代理人高帅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成亚森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6月13日,被告向其借款5万元,约定两天之内还款。到期后,其多次向被告催要还款,但被告拒不还款。故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其借款5万元。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1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万元,并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到王莹莹伍万元整(50000)(两天还)成亚森2014年6.13”。该款至今未还。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5万元,有其给原告出具的欠条为证,予以确认。因该款至今未还,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5万元借款,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成亚森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王莹莹借款5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负担,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中一并结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卫 云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史芳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