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7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刘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751号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佟靓,河北佳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申请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王文静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安梦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