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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7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刘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751号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佟靓,河北佳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申请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王文静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安梦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