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执字第45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孙涛与宋玉莲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涛,宋玉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4503号申请执行人孙涛,男,1975年8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宋玉莲,女,1983年5月11日出生。孙涛与宋玉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0日作出(2015)丰民初字第0257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一、孙涛与被告宋玉莲离婚。二、婚生女孙浩然由被告宋玉莲抚养,原告孙涛每月支付抚养费六百元至其年满十八周岁止。三、孙涛于每月第一周、第三周的周六,自八时三十分至十九时三十分在北京市南四环大红门桥底探望孙浩然。四、孙涛名下的位于北京市丰台区马家楼路1号院西区15号楼11层2单元1101号房屋归宋玉莲所有,宋玉莲偿还该房屋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以后的剩余贷款本金五十二万九千零一元四角及利息,宋玉莲于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前支付孙涛折价款一百二十万元。五、孙涛名下的京PTG2**奇瑞牌小型汽车归孙涛所有,孙涛于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前支付宋玉莲折价款四万元。六、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权利人孙涛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宋玉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孙涛与被执行人宋玉莲达成执行和解,双方同意分期给付。本院认为,经查,被执行人宋玉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孙涛与被执行人宋玉莲达成执行和解,双方同意分期给付。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丰执字第450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 风审 判 员 马世平代理审判员 王 宁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许子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