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初字第5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吴振清与王腾飞、何淑侠、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江黎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振清,王腾飞,何淑侠,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554号原告吴振清,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周某凡。委托代理人苏某。被告王腾飞,男,汉族。被告何淑侠,女,汉族。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赖运南。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振清诉被告王腾飞、何淑侠、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吴振清以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公司主体错误为由,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振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9元,按规定减半收取249元,由原告吴振清负担。审判员 张作骏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徐金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