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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22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丁某某与游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某,游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2246号原告丁某某,女,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被告游某某,男,汉族,住龙岩市永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某与被告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丁某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某某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一致协议,并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丁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周  靖  芬代理审判员 陈  志  银人民陪审员 黄  芙  蓉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阙庆林(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