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22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丁某某与游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某,游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2246号原告丁某某,女,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被告游某某,男,汉族,住龙岩市永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某与被告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丁某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某某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一致协议,并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丁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周 靖 芬代理审判员 陈 志 银人民陪审员 黄 芙 蓉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阙庆林(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