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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珲民二初字第4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李增学,宋路祥劳务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增学,宋路祥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珲民二初字第476号原告:李增学,男,汉族,无职业,住珲春市。被告:宋路祥,男,汉族,珲春森林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延吉市。委托代理人:宫战基,吉林何晓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增学诉被告宋路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增学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增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李增学负担。审判员 孙 博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金爱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