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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任民初字第64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丁守华与周广芹、杨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守华,周广芹,杨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6405号原告丁守华,男,汉族,1962年1月18日出生,住济宁市任城区被告周广芹,女,汉族,1975年5月19日出生,住济宁市任城区被告杨磊,男,汉族,1974年7月10日出生,住济宁市任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守华与被告周广芹、被告杨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丁守华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守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原告丁守华负担。审判员  史洪祥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沙 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