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民初字第64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丁守华与周广芹、杨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守华,周广芹,杨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6405号原告丁守华,男,汉族,1962年1月18日出生,住济宁市任城区被告周广芹,女,汉族,1975年5月19日出生,住济宁市任城区被告杨磊,男,汉族,1974年7月10日出生,住济宁市任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守华与被告周广芹、被告杨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丁守华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守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原告丁守华负担。审判员 史洪祥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沙 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