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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民初字第6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田某与被告王某刚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王某刚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合民初字第671号原告田某被告王某刚原告田某与被告王某刚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刚经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期限届满未到庭,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田某诉称:被告不珍惜夫妻感情,不好好与原告过日子,且自从2013年5月协议离婚被原告娘家人劝回后,被告外出下落不明,其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被告王某刚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5年在广东打工时相识,2008年正月14日举行结婚仪式,2009年1月28日生一男孩王某雄,同年3月13日在店子乡人民政府补办结婚证书。夫妻在共同生活期间,刚结婚的前几年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致夫妻关系不睦,2013年5月16日双方口头协议离婚,经亲戚劝说后回家。后王某刚离家外出且至今下落不明。田某遂于2015年5月22日提起离婚诉讼。夫妻共同财产有:六门柜1件、三人沙发1件、茶几1件、电视柜1件、创维21英寸彩电1台。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在卷予以证实,并经法庭当庭质证、认证,足以认定:1、原告当庭陈述;2、身份证复印件1份、户籍证明1份,证实原、被告及孩子的基本情况;3、结婚证1份,证实原、被告结婚登记时间。4、吕家岘子村证明、王某刚父亲王振军调查笔录,证实王某刚外出下落不明,至今未归。本院认为:田某与王某刚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王某刚外出打工下落不明已满两年,其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田某的离婚请求应予准许。因本案缺席审理,孩抚养、财产分割不予合并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田某与王某刚离婚。驳回田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田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杰人民陪审员  张鹏飞人民陪审员  赵永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长青附: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离婚诉讼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