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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源行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侯军亮与沂源县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行政给付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源行初字第17号原告:侯军亮。被告:沂源县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住所地,沂源县城军民路2号。法定代表人:崔希利,主任。原告侯军亮以要求被告依法支付八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劳动能力鉴定费、医疗费共计76370.11元为由,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要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军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 烨代理审判员 王 超人民陪审员 刘延霞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周 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