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黄商初字第28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邵红与卓君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黄商初字第2835号原告:邵红。被告:卓君宝。本院在审理原告邵红为与被告卓君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邵红以被告已归还了部分借款为由,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归还了部分借款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邵红负担。审 判 员 周才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杨丹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