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汉民一初字第012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沈林与高亮、周荧萍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林,高亮,周荧萍,瑞泰资本(武汉)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民一初字第01277号原告沈林,男,1971年3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高亮,男,197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周荧萍,女,1988年5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瑞泰资本(武汉)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亮。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林与被告高亮、周荧萍、瑞泰资本(武汉)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林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高亮、周荧萍、瑞泰资本(武汉)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99.1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沈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高亮、周荧萍、瑞泰资本(武汉)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9.1万元或等值财产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二、对原告沈林提供的担保人胡家飞所有的位于武汉市武昌区海马巷26号3层(建筑面积155.12平方米)房屋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魏晓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何仕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