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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民初字第006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吕老虎与刘正国、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老虎,刘正国,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00678号原告吕老虎。被告刘正国。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谈固南大街45号。法定代表人谢素立。本院在审理原告吕老虎与被告刘正国、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吕老虎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老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老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吕老虎承担。审判员 辛 卉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崔娅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