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14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南乐县寺庄乡古念村村民委员会与李国增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499号原告南乐县寺庄乡古念村村民委员会。被告李国增,男,1969年3月7日出生,汉族。原告南乐县寺庄乡古念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李国增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南乐县寺庄乡古念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李国增已排除妨害,原告南乐县寺庄乡古念村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乐县寺庄乡古念村村民委员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南乐县寺庄乡古念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征收,由原告南乐县寺庄乡古念村村民委员会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忠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袁宏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