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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孝昌民初字第007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刘爱国与熊友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熊某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孝昌民初字第00798号原告刘某某。委托代理人刘某某,湖北中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被告熊某某。委托代理人李某某,湖北联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熊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有意愿和解,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祝  荣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欧阳文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