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孝昌民初字第007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刘爱国与熊友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熊某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孝昌民初字第00798号原告刘某某。委托代理人刘某某,湖北中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被告熊某某。委托代理人李某某,湖北联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熊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有意愿和解,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祝 荣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欧阳文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