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谷城法执字第001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杨某与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谷城法执字第00155号申请执行人杨某。被执行人唐某。申请执行人杨某与被执行人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谷城民一初字第000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按程序送达法律文书,宣传法律,查找被执行人收入及财产。现查明,被执行人唐某无固定收入,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鄂谷城民一初字第0003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明海审判员  朱正东审判员  方正友二0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志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