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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执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刘毅与唐基力、东莞市鼎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毅,唐基力,东莞市鼎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74号申请执行人刘毅,男,1988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唐基力,男,1981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东莞市鼎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留清,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巳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双民初字第3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5年6月15日前按生效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履行给付义务,在执行期间内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法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通知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双牌县人民法院(2014)双民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袁群辉审判员  周央生审判员  陈顺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铸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