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霞民初字第19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金某与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霞民初字第1951号原告金某,女,1966年3月29日生,汉族,霞浦县人,住霞浦县。委托代理人邓盛良,福建宁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美铜,福建宁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陈某,男,1963年9月8日,汉族,霞浦县人,住霞浦县。本院审理原告金某诉被告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某于2015年10月8日以双方的纠纷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金某撤诉。诉讼费63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 莹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康玲附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