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渝高法行申字第003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陈世忠与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其他申诉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陈世忠,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渝高法行申字第0037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陈世忠,男,195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重庆市沙坪坝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人和街**号。法定代表人董建国,局长。委托代理人贺雄,该局工作人员。陈世忠因信息公开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4)渝五中法行终字第0024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世忠申请再审称:其要求查询房主的产权登记信息并非渝国土房管公开(2014)98号《关于陈世忠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复函》中所称的国家秘密,被申请人以此为由拒绝公开是错误的,请求再审依法撤销并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答辩称,作出的回复并无不当,一、二审法院的判决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作出答复的机关为被告;逾期未作出答复的,以受理申请的机关为被告。被申请人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收到上诉人的申请后,在15日内依法作出渝国土房管公开(2014)98号政府信息公开的复函并送达上诉人,其程序合法。本案中,申请人陈世忠以要求查询其祖母陈唐氏原渝中区中华路93号(原127号)房屋的相关档案及产权登记信息为由,向被申请人递交查询申请,因该申请涉及到私房改造的相关政策、文件及档案,属于国家秘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后,依据上述规定对申请人所提申请作出的《复函》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一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无不当,陈世忠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陈世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世忠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彦代理审判员  乐敏代理审判员  王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