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一初字第7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王xx与深圳市xx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x,深圳市新国俊建筑xx计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一初字第787号原告王xx,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河南省xx尹店乡楼岗村委,身份证号:41232x********。委托代理人周x,民权县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深圳市新国俊建筑xx计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营业地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x号东x单元x层23x号。法定代表人樊xx,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xx,男,汉族,19xx年1x月x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陇海东路*号院*号楼*单元*号,身份证号:412928********。该公司员工。原告王xx诉被告深圳市xx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受理后,原告王xx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xx的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xx撤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王xx自愿负担。审 判 长 焦玉娟人民陪审员 蒋根成人民陪审员 卜志荣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翟晨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