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汶民一初字第29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路书芝与杜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书芝,杜聪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汶民一初字第2955号原告路书芝,女,196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被告杜聪,男,1991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路书芝与被告杜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原告路书芝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双方自行和解事实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书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路书芝负担。审判员 胡广伦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翠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