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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汶民一初字第29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路书芝与杜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书芝,杜聪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汶民一初字第2955号原告路书芝,女,196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被告杜聪,男,1991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路书芝与被告杜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原告路书芝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双方自行和解事实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书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路书芝负担。审判员  胡广伦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翠平 来自: